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8-10 16:36:21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中分值占比很高的核心章节,客观题与案例分析题均会重点考查,也是不少考生备考的难点板块。为了助力26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打算备考2026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202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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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人

程序

债权人

重整、破产清算

职工

企业职工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有担保的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

债务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提示】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提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对债务人只有破产清算申请权,不享有重整、和解申请权。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因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在破产案件中有利害关系而不得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的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三、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四、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按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职工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其他非正常收入。(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五、破产撤销权

1.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危机期间的撤销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六、破产抵销权

1.基本原则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破产抵销的生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七、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管辖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主体

上市公司、债权人、单独或合计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出资人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表决通过

八、破产财产的分配

1.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2.税款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1)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2)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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