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八章:资源税、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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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减税、免税项目
1.免征: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征: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3.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减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4.其他减免税: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3)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取水形式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般取用水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
疏干排水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即排水量)×适用税额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一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
冷却取用水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或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
2.水资源税的减税与免税规定:
(1)减税:
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20%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2)免税:
①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②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
③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④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⑤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
三、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税目 | 计税依据 | 具体规定 |
大气污染物 和水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固体废物 | 排放量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一当期固体废物的 综合利用量一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一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
噪声 | 超标分贝数 |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一国家规定 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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