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十一章:债务重组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6-23 15: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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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十一章: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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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的范围

1.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2.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债务人以股权投资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可能对应导致债权人取得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的控制权,在债权人的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债权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3.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形包括:

(1)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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