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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干货!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3)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1-05 15:54:15

作为财会第一证书,注会考试的难度自然是比较大的,因此之了君建议大家尽早开始备考,通关更有底气。建议大家先参考2021年的内容预习打基础!今天先跟随之了君一起来了解一下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3)的相关知识点吧!

2022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2)

2022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8)

一、质权

质权、抵押权对比

质权、抵押权对比

二、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与抵押权一致;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财产后债务的履行期限:

①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预习参考,更多相关备考干货之了君还在持续更新中,建议大家持续关注!学会计,就到之了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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