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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2021年注会《税法》第三章知识点:消费税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6-09 15:15:38

2021年注会备考正在进行中,很多考生都已经进入了强化备考阶段,为了让大家在备考过程中能够高效学习,之了君会持续为大家分享2021年注会考试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之了君今天跟大家分享2021年注会《税法第三章知识点:消费税的相关内容!

一、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为了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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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1年注会《税法第三章知识点:消费税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还有不懂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之了课堂在线老师,之了课堂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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