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1日注会考前密训营免费试听第20场-苏苏老师经济法讲义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7-23 1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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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了课堂‌2026年7月21日注会考前密训营免费试听第20场-苏苏老师经济法讲义

第二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复习概览】

本章的考题大多会以案例形式呈现,建议重点关注“保证、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预计考核分值为 15 分左右,各种题型均会涉及。 

【考点 1】《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1.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般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参照《民法典·合同编》。

【考点 2】要约

1.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

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

(1)对话方式:知道其内容时;

(2)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补充】数据电文形式:指定接收系统,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接收系统,看相对人知道进入时;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阻止生效

要约可以撤销

(1)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非对话方式: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生效→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被拒绝;被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产生新要约)。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要约只能向特定人发出,不得向非特定人发出

B.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能阻止要约生效

C.要约因被撤回而失效

D.要约不得撤销

【答案】B

【解析】(1)选项 A: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2)选项 BC: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会导致要约撤回,即要约不能生效要约被依法撤销,会导致失效。(3)选项 D: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以上为2026年7月21日注会考前密训营免费试听第20场-苏苏老师经济法讲义内容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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