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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备考的如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来继续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2),内容较为重要,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哦~
1、背书的类型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得记载:
①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②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任意记载: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禁止背书)。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4、法定禁止背书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提示】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①被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②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
①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承兑时间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即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付款人或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金额
本金+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示】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2)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如遇不懂记得联系老师,即可咨询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