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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重点2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31 16:36:44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重点四: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查的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1)对事实的审查;(2)对主体的审查;(3)对依据的审查;(4)对权限的审查;(5)对程序的审查;(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2.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提示】行政许可的实施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审理依据

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1.方法: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人数:2 名以上。

3.听证适用条件:

(1)重大、复杂的案件;

(2)申请人提出要求;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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