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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7-16 09:22:42

大家好呀,大家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的如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对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2)内容: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特点:较为规范,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范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

2.查定征收

(1)对象: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小型生产型企业)

(2)内容:产量、销售额

(3)特点: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全

3.查验征收

(1)对象: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小型非生产型纳税人)

(2)内容:数量、按市场价确定销售收入

(3)特点: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

4.定期定额征收

(1)对象:小型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内容:经营数量(或应纳税经营额)

(3)特点:一定的经营地点、一定的经营时期、一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额征收

【口诀】三“查”两“定”

二、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其缴纳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税务行为,可责令限期缴纳

(3)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适用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上述所说的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

①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了了,小伙伴们一定要认真阅读,有问题要及时咨询之了课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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