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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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3)
一、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其他机构:应当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申请成为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注:以上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

二、会计岗位设置
1.设置要求:
(1)按需设岗: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注:无多人多岗】。
(2)内部牵制:出纳不能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3)轮岗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3)财产物资核算;(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6)财务成果核算;(7)资金核算;
(8)往来结算;(9)总账报表;(10)稽核;(11)档案管理等。
【注:仓库保管员、收银员、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职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1.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1)办理移交时: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移交后: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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