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票据是初级会计备考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很多考生对于票据权利的理解还有些不太清楚,那么票据权利有哪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还不清楚的考生,接下来就跟着之了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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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其行使人为票载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义务人为主债务人。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其行使人分为两种情形:
(1) (首次)追索权:票载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2)再追索权: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权利的时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后手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①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后手对非出票人:
①(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票据权利在上述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权利有哪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的全部内容,初级会计考试在即,相信同学们都在积极备考中,如果在备考期间遇见问题,可以到之了课堂咨询了解。
作为会计人,每天几乎都在和票据打交道,这就意味着大家需要多了解一些有关于票据方面的知识点信息,避免后续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还不知道如何解决。那么,通过税收或继承获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吗?下面,之了君给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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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注意:如果你是通过税收或者继承等获得的票据,那么你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给你票据的人。比如A给了B,B给了C,正常情况下,如果A和B的有纠纷,那么A不得对抗C的,但是如果C是由于继承获得票据,那么A可以对抗C的,因为C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B。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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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通过税收或继承获得票据,也享有票据权利。广大会计人在掌握财会知识点的同时,也可以到之了课堂来学习一下会计实操技能,理论和实践双项提升,才更有竞争力!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除了有票据权利之外,还有票据权利的丧失。那么票据丧失是指什么?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有哪些?对此还不清楚的小伙伴,接下来就跟着之了君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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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而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其行使人为票载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义务人为主债务人。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其行使人分为两种情形:
(1) (首次)追索权:票载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2)再追索权: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方式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具体如下: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丧失是指什么?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票据作为初级会计学习的重要内容,同学们一定要力争学懂且要会做题,更多初级会计备考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看课学习。
众所周知初级会计虽然难度没有中级会计与注会难度大,但需要学习的知识点也是非常多的。其中“票据”这部分就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理解记忆,那么票据当事人分为哪几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下面由之了君给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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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注意】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体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如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如票据的被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成为背书人。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当事人分为哪几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更多初级会计考试干货,可以到之了课堂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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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回顾《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票据权利”
⭐重点掌握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和 “不同票据的权利时效”。
【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 “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1、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 后手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①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 后手对非出票人:
①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票据权利在上述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适用范围: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②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④所有支票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 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 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考点测练(多选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答案】ABC
【解析】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下列票据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BC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以上就是 “每天5分钟刷考点 |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 的内容,如果上述内容还是你的“知识死角”,那就紧回到初级会计精讲班,看看老师是怎么详解这一知识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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