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在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体系中,即征即退与加计抵减是两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分别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为企业减负。不少企业在经营中同时符合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难免会有疑问: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加计抵减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加计抵减政策吗?
可以叠加享受,但多项加计抵减政策需择优适用。
如果同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和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条件,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无需二选一。
如果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则不得叠加,必须择优选择。
政策内容: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和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除此以外,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征税收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注意,五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
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加计抵减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一文了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精准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规范履行申报程序。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2025年1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正式实施,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聚焦交易所场内黄金交易,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合规主体的黄金交易成本。那么,政策内容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下面就随之了君一起了解详情!
一、2025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什么?
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针对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特定情形。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场内黄金交易(如现货延期、期货平仓),会员单位按金融商品转让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交易所不直接免征;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若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经营性用途,在销售该黄金或其加工产品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政策明确,交易所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且不含交易费、手续费等附加费用。若会员单位后续改变黄金用途,需按规定程序申报调整,相应变更税收待遇及发票类型。
二、享受政策的三大核心条件
1.交易场所与标的合规:必须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且标的为牌号AU99.99、AU99.95等,规格为50克、1公斤等的标准黄金。
2.交易主体限定:享受即征即退的主体仅为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会员单位,客户及非会员单位不适用该政策。
3.用途符合要求:购入标准黄金需用于经营性用途,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锭、金条等产品对外销售,或生产经央行批准的法定金质货币。
三、政策执行与违规约束
会员单位需如实申报黄金购入用途,记录实际使用及耗用情况。若需变更用途,应在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后6个月内提出,且仅限变更一次。未按规定报告用途变更或违规开具发票的,将被暂停即征即退资格及专用发票开具权限;存在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将永久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该政策通过税收杠杆引导黄金交易向规范化、集中化发展,既降低了合规主体的交易成本,又强化了市场监管。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应精准把握政策边界,规范申报流程与用途管理。对于黄金市场而言,政策的连续性与针对性将进一步提升场内交易吸引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可能享受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用于减轻日常经营的负担。比如有些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缴纳了增值税后,会收到一笔政府补助。那么,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下面让之了君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点击了解清楚
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实际收到或应收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期末需将“其他收益”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增值税“即征即退”账务处理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
(一)计提增值税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正常增值税计算方法确认应纳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确认即征即退税款
1.申请阶段:当企业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收到税务机关批准的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2.收到退税款: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一)销售业务发生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确认即征即退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想必屏幕前的各位现在已经有所了解了。关于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在之了课堂还有非常详细的介绍,感兴趣也可以到网站进一步了解。另外,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之了课堂直接询问在线客服老师。
资源综合利用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其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企业带来机遇。但申报该政策需要哪些资料呢?本文将详细梳理所需材料,为企业顺利申报提供准确指引,快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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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提供哪些资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综上所述,明确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需资料,有助于企业高效完成申报流程。企业应认真准备、规范提交,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为资源综合利用和自身发展共同努力。
在税收政策中,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以及即征即退政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然而,对于许多企业和财务人员来说,准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并非易事。那么,这两项政策究竟具体是什么内容?它们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呢?
一、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 务增值税优 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把握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合理规划税务、确保合规运营具有关键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中做出准确的决策,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今数字化的税务管理时代,新电子税局为企业和纳税人带来了诸多便利。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但很多企业对于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仍存在疑问。那么,新电子税局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要怎么操作?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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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要怎么操作?一文了解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功能菜单进入,或在搜索栏搜索“税收减免报告”点击跳转。
第二步:进入界面后,可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
第三步:系统根据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自动带出该事项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分别点击“本地上传”操作,进行附报资料上传并提交。
注意:当选择的税务备案事项为“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合同信息需作为必报资料提交。
第四步: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
第五步:系统显示办理成功,即完成“减免税报告事项”报告业务办理。
温馨提示:
1. 如选择的减免税报告事项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系统会自动检查是否已完成职工名册维护,若未进行维护,则跳出相应提示项,可点击【去维护】,进入职工名册采集页面进行操作,也可提前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职工名册采集】路径直接进入采集界面。
2.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 如需修改税收减免报告,目前只能线下办理,作废原减免报告后,在新电子税局上重新报送。
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以上就是关于“新电子税局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要怎么操作?一文了解”的全部内容。
在制造业不断转型升级的进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聚焦一项极具影响力的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附政策案例说明。随着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制造业企业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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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62/content.html)
●【政策案例】
A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旧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塑料厂收购废旧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
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也就是说,2022年3月,A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为1000×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为1000-400=600(万元),即征即退的税额为(600×13%-40)×100%=38(万元)。
请注意,上述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内容分享,可供阅读。如果你对制造业优惠政策还有疑问,或想要针对性学习提升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在制造业不断发展与创新的当下,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推动其前进的重要力量。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把目光聚焦在一项极具意义的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附政策案例说明。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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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名称】
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22/content.html)
●【政策案例】
某建材公司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生产的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相关规定,2017年8月销售非粘土烧结多孔砖40万元(不含税),在未抵减进项的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40×13%=5.2万元,因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可申请退还增值税5.2×50%=2.6万元。
请注意,上述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内容分享,可供阅读。如果你对制造业优惠政策还有疑问,或想要针对性学习提升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制造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各项有力的政策支持,在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中,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吸引着大家的目光。今天,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专项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并附政策案例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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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04/content.html)
●【政策案例】
A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13%-25.9-300×3%=39-25.9-9=4.1(万元)。
请注意,上述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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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务政策的不断优化和电子化进程的推进,2024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成为热议话题。这一政策不仅影响企业财务运作,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效益的实现。了解并正确执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了解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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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汇总
一、限额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全额即征即退
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按比例即征即退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100%退税比例)
四、超税负即征即退
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需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合规操作,确保享受政策的同时不触及法律红线。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未来还可能出现更多改动,企业应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良好的政策适应能力,以应对税务环境的变化,促进经济发展与企业持续增长。
为了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来了解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及享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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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享受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四、享受条件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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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六、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七、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八、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总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我国促进绿色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政策工具。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规定,确保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更加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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