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资源税的缴纳与免征情形、税目及征税对象界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合规经营与税务成本控制。之了君将围绕不缴纳资源税的具体情形展开说明,同时梳理资源税适用税目分类及对应征税对象范围,为相关从业者、纳税人提供清晰的政策依据与实务参考,助力准确把握税务合规要点。
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资源税使用税目和征税对象一览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
(一)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凝析油是指在气田开发中或油田开发天然气中因温度压力变化凝析出来的液相组分。
(二)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油气田混合轻烃的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执行。
(三)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二)纳税人将开采的轻稀土原矿经过洗选等初加工过程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包括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矿等),按照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开采的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原理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四)纳税人将开采的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法、沉淀法、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照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以上就是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梳理,以及资源税适用税目与征税对象的汇总信息了。希望相关内容能为纳税人规范税务处理、规避涉税风险提供有效指引,后续若想了解更多财税专业内容,可以随时到之了课堂官网查阅和咨询。
2025年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火热进行中,《税法一》里环境保护税相关内容十分关键。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述、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等知识是考试恒重点。之了君在此为大家梳理环境保护税概述、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的要点,助力考生高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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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税务师税法一的恒重点:环境保护税概述、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以上就是2025年税务师《税法一》中环境保护税概述、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的主要内容。之了君希望大家认真掌握,将知识点融会贯通。在税务师备考路上持续努力,祝各位考生在税务师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顺利获得属于自己的税务师证书 。
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主要针对的是特定消费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征税。对税务人员来说,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规定要求。那么,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分别是什么规定?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分别是什么规定?一文查阅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下:
征税对象 | 具体 |
烟 | 各种烟草制品 |
酒及酒精 | 各种酒类和含酒精饮料 |
鞭炮和焰火 | 用于庆祝或娱乐的烟火制品 |
化妆品 | 用于美容或护肤的产品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高价值的装饰品 |
护肤护发品 | 用于皮肤和头发护理的产品 |
燃油 | 用于机动车的汽油和柴油 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
汽车轮胎 | 车辆的轮胎 |
摩托车 |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 |
小汽车 | 四轮机动车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高尔夫运动相关的器材 |
高档手表 | 价格较高的手表 |
游艇 | 水上运动的船只 |
实木地板 | 建筑用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日常使用 |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要根据消费品的计税方式来确定,其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两者复合计税,具体如下:
1、从价定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数量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四个,具体如下: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如果是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纳税;若用于其他方面,则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扣代缴,若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则委托方需在收回后向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批发环节:除了卷烟和电子烟是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在批发环节还要再加征一道消费税。批发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能在批发环节扣除。
4、零售环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超豪华小汽车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看了以上的内容,相信大家都应该比较清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分别是什么规定?这两个问题。之了君认为了解这些税务基本知识,有助于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产生的风险。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到之了课堂和老师交流。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而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那么,大家知道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对象有哪些?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对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税/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注意】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对象:
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对象 | |||
对象类别 | 具体包括 | 法律责任 | |
税收征收 管理主体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 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 |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依法执行职务;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 | ||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
相关单位和部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 | |
二、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税/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 |||
权利(职权) | (1)税收立法权 (2)税务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4)税务检查权 (5)税务行政处罚权 (6)其他 | ||
义务(职责) | (1)宣传税收法律、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为检举违法行为者保密。但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 ||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 |||
权利 | (1) 知情权;(2) 要求保密权;(3)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4)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5) 申请延期申报权;(6)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7)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8)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9) 委托税务代理权;(10) 陈述权、申辩权;(11)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 依法要求听证权;(13) 税收法律救济权;(14) 税收监督权 | ||
义务 | (1)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2)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 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6)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7) 接受税务检查; (8) 代扣、代收税款; (9) 及时提供信息 ( 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 ); (10)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 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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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经常遇见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业务处理,且在初级会计考试中,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那么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原则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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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具体如下:
(1)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征税对象:纳税人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3)管辖: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计算原则
①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结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 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计算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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