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企业经营中,分公司法人调整是常见变动,但许多人不清楚分公司和总公司需分别准备哪些材料。这直接关系到变更流程的效率,若材料缺失或不合规,会导致审批延误。那么,分公司只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证明资料?总公司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分公司只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证明资料?总公司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分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通常可以在当地市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标准表格。
需要由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2)分公司营业执照:
提供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3)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由总公司出具,内容为任命XXX为XX分公司的负责人。需要加盖总公司公章。
(4)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部分地区可能需要验原件。
(5)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如适用):
由总公司出具,免去原负责人的职务。加盖总公司公章。
2. 总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新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因为分公司的负责人信息是总公司章程或章程备案事项的一部分。变更分公司负责人后,总公司的章程也需要相应更新,并办理章程备案。
需要提供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3)总公司关于同意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决定:
根据总公司的类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文件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并由相关人员(如股东、董事)签字/盖章。
以上就是关于“分公司只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证明资料?总公司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企业发展规模比较大的话,除了总公司外,还有分公司。如果是在有总公司、分公司的企业里面工作,财务人员需要弄清楚两者的关系,同时了解它们各自账务处理的内容。那么,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什么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分开做吗?之了君为你解答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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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什么关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
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二、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分开做吗?
若总公司和分公司采取独立核算的话账要分开做的,但是所得税是应该汇总申报的,合同和发票签的都是分公司的话,账是在分公司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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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什么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分开做吗?如果会计人员在做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中遇到问题,不知道该怎么样处理才好。现在可以到之了课堂官网或APP,通过在线咨询系统,直接找专业老师将自己的疑问弄明白。
在现代商业运营中,企业结构的复杂性常常使得合同管理和发票开具变得棘手。尤其是当总公司负责签署合同,而具体的业务执行和收款则由分公司负责时,这样的操作是否合规、是否可行,成为了许多企业关心的焦点。对此,官方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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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可行吗?
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建议对于其服务要捋清合同关系,由甲方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做到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对于其他服务如果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二、总公司支付货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吗?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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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官方的解答,我们了解到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的做法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然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谨慎,确保合同条款明确、税务处理合规,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希望本文的解读能为广大企业在合同管理和发票开具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上海某建筑公司在福建某地中标一个工程项目,在福建当地成立建筑公司某分公司,该分公司与自己的总公司和发包方甲方签订三方协议,甲方业主单位也同意接受分公司开具发票,甲方取得分公司开具的建筑工程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
能。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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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中有存在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的制度,身为会计人理应对于这方面的账务处理有所了解,便于今后自身工作的开展。那么,假如员工工资从总公司发,分公司要做计提和发放的工资分录吗?之了君这就给大家分享相关信息!
需要。
1、计提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往来
分公司给总公司代发工资,一般来说,记在总分公司往来账上就行。
1、代为发放工资时,分公司需要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分公司实际收到总公司支付的代发工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公司
1、按规定计提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股利
2、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3、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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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从总公司发,分公司是否要做计提和发放的工资分录。大家可以参考之了君的如上信息所述,同时也希望用户可以选择直接到之了课堂来学习更多有用的会计知识,或者是来学习一下相关的实操技能,提升自己。
案例:A公司打算在北京设立一个分公司,用于承接当地的业务,A总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新设的分公司也必须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吗?
分公司如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与总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无关。
增值税的纳税身份由每个主体独立选择,互相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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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发展,有时总公司需要向其下属子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会考虑是否需要为这些销售交纳印花税。那么,子公司从总公司采购的商品需要交纳印花税吗?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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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综上,对于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销售及购买货物除上述作为内部执行计划所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外,其他的作为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并用以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购销合同:供应、预购、购销、合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等。
2、加工承包合同:加工、订制、维修、印刷、测绘合同检测等。
3、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租赁合同。
6、货运契约及联运契约:民航、铁路、海运、内河、公路等货运及联运契约。
7、储存与保管契约。
8、贷款合约。
9、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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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从总公司采购的商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如果还需了解印花税相关内容,可到之了课堂查询了解。以上就是关于“子公司从总公司采购的商品需要交纳印花税吗?”的全部内容。
最近两年小微企业有很多优惠政策,不少人在成立公司时也时不时有这样的疑惑:总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你了解吗?两者的区别有何优缺点?在此,之了君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要注意公司的性质及核算方式,下面,请大家一起来分析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那些事儿。
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如果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条件: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总结: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起实际税负为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1年实际税负为10%,2022年至2024年实际税负为5%
企业所得税总公司的优惠政策分公司可以享受吗?
因为分公司是非法人,在申报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只有总公司在汇总所得税汇算时看符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如果合并后符合小微企业则可享受,如果不符合,总公司不能享受,当然分公司的业务同样不能享受。
可见,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相对而言,税负较高。如果总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建议大家对外业务签合同时可以总公司的名议签合同,客户汇款也直接汇入总公司,由总公司开票,这样在季报时就不会因分公司税负差异而提前多交税。
以上就是有关总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你了解吗以及两者的区别有何优缺点等方面的内容,相信大家看后已经基本了解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财会知识,欢迎随时到之了课堂官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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