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行政责任,作为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其内涵与外延深刻影响着行政管理的规范性与公正性。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大家提供一个全面而清晰的理解框架。
一、如何理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它是一种外部制裁,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即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内部制裁。它是一种内部管理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公职人员。
(三)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
即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使其认识其违法行为并不得再犯的一种处罚。
2.罚款
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收缴。
4.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违法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这种处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较大,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暂扣许可证、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扣留违法行为人的许可证或执照,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吊销许可证、执照则是取消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
6.行政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行政责任构成了行政法治的严密网络,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行政管理的秩序与公正。理解并正确运用这三者,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保障行政决定落地的关键环节,其执行主体与流程均有严格法律界定。那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主体指什么?强制执行是怎么执行的?下文之了君就带大家了解。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主体指什么?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主体。
当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执行权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需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执行行为合规。
(二)法定行政机关:需有法律特别授权才能直接执行。
例如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划拨存款等措施。这类主体的执行权源于专门立法,仅能在授权范围内行动。
特殊情形下,部分法律允许行政机关自主选择执行主体,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自行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是怎么执行的?
(一)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流程
1.催告前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需先书面催告其履行,告知履行期限与救济权利。
2.作出执行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制作书面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实施强制措施:按法定方式执行,如加处罚款、拍卖扣押财物等,执行中需制作现场笔录。
(二)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1.申请受理: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合法性审查: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等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3.实施执行: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可采取划拨存款、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必要时通知协助执行单位。
综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主体分法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执行需按法定流程推进,兼顾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明确主体权限与操作规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在探讨法律领域的制裁措施时,经常会遇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两个概念。很多人可能会疑惑,刑事处罚是否仅仅等同于主刑?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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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处罚是主刑的意思吗?
刑事处罚并非仅指主刑,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刑事处罚的一部分。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也称为刑事处分。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所以说主刑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类型。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后果的严厉性:
刑事处罚是各种处罚中最严厉的强制性方法,可以剥夺被处罚者的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行政处罚则不涉及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剥夺,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2、适用对象的差异:
刑事处罚的对象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分子。
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适用程序的不同:
刑事处罚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程序制定的,由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对灵活。
4、处罚机关的区别:
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执行。
行政处罚则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进行。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和适用范围。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处罚是主刑的意思吗?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
企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成为关键。本文详细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后企业信用的修复路径,明确办理流程及要求,助力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形象,恢复市场信任,确保经营稳健前行。
一、税务行政处罚后能修复企业信用吗?
可以。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的第十八条规定,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税务行政处罚后如何修复企业信用?
(一)查看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达到最短公示期
1.打开“信用中国”官网,在网站右上角查询框里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
2.找到企业对应的税务行政处罚信息,查看【在线申请修复】图标的状态:
●图标为灰色,则表示未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不能申请信用修复。
●图标为红色,则表示已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二)在线申请修复
1.找到企业对应的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
2.受理地点选择“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输入企业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3.依据提示,对应上传上述证明材料,点击【提交】。
(三)查看修复申请
申请提交后,等待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就可以终止公示了。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修复企业信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修复申请材料】中下载证明材料模板并填写。
主要证明材料包括:
1.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修复申请,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由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下载《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又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2.下载《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又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表》)并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并盖章;也可使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出具意见;或者其他可证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等)。
3.下载《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又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税务行政处罚后的信用修复,需企业积极行动,遵循明确流程与要求。通过合规整改、主动申请、积极配合,企业可有效恢复信用,重获市场认可。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未来风险,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主要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政策,下面之了君带大家一起去看看税务总局关于“首违不罚”政策的解读,以下是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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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坚持在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同时,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方式,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探索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践,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位会计人在处理纳税时,总会遇到问题,有的问题还会导致“违规处罚”,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清单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事项 |
1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
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4 |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
5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
6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10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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