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shu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1 2026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变了吗?7项附加扣除标准全解读

近期,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关注度显著提升。本文,之了君将针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两大核心议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最新标准与要点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精准享受税收优惠。

一、2026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变了吗?

2026年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未作调整,仍为每月5000元(全年6万元),7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保持不变。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36000 元的

3

0

2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

10

2520

3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

20

16920

4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

25

31920

5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

30

52920

6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

35

85920

7

超过 960000 元的

45

181920

需注意的是,起征点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扣除“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后,年收入10万元以下群体基本无需缴税。

二、个人所得税7项附加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核心规则与易错点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每月2000元/每个子女

可选择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扣50%,年度内不可变更;覆盖0-3岁全阶段

子女教育

每月2000元/每个子女

覆盖学前至博士教育,多子女可累计扣除;升学衔接期(如7-8月)可正常扣除

赡养老人

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全额扣除;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上限1500元

仅限本人父母(满60周岁),配偶父母不可扣;非独生子女需分摊,可约定或指定分摊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400元(最长48个月);职业资格教育:取证当年扣3600元

学历教育可由本人或父母扣除(不重复);证书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大病医疗

医保自付超1.5万元的部分,年度汇算据实扣除,每人最高8万元

可扣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支出;需凭医保结算单填报,跨年度费用按结算时间算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房贷每月1000元,最长扣除240个月

婚后可约定一方扣除或婚前各自扣50%;与住房租金不可同时享受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1500元/月;百万人口城市:1100元/月;其他城市:800元/月

夫妻同城仅承租人可扣除;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

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如社保公积金)

全年应缴个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下是结合“起征点+7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综合所得个税计算示例表,涵盖不同收入层级与扣除场景,为大家做参考:

案例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

全年专项附加扣除(示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缴个税

案例1

(低收入)

8万元

子女教育1.2万+住房租金1.8万=3万元

8万-6万-3万=-1万元(无需纳税)

0元

案例2

(普通收入)

15万元

赡养老人2.4万+住房贷款1.2万=3.6万元

15万-6万-3.6万=5.4万元

5.4万×10%-2520=2880元

案例3

(中等收入)

30万元

子女教育2.4万+赡养老人2.4万+住房贷款1.2万=6万元

30万-6万-6万=18万元

18万×20%-16920=19080元

案例4

(高收入)

100万元

子女教育2.4万+赡养老人2.4万+大病医疗2.8万=7.6万元

100万-6万-7.6万=86.4万元

86.4万×35%-85920=216480元

综上所述,2026年个税起征点保持每月5000元不变,7项附加扣除标准延续优化政策,精准覆盖家庭刚性支出。纳税人需及时确认填报信息,避开常见误区。若需更细致的填报指导或政策解读,可到之了课堂咨询,确保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2 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25!立即了解

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在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当中也是经常会涉及到的,建议大家空闲时间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那么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详细阐述一下2025年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实用的参考信息。

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25

非居民个人(如境外自然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按以下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心是“固定比例扣除费用+单一比例税率”:

(一)费用扣除标准

每次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无起征点限制,无论收入多少均按此比例扣除)。

(二)适用税率

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适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3%-45%),这是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个税的关键差异点。

(三)计算示例

若境外自然人向境内企业提供专利使用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万元(含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10万×(1-20%)=8万元

应纳税额=8万×20%=1.6万元

境内支付企业需代扣代缴1.6万元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税后金额为8.4万元。

​非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处理差异

实务中需注意区分“非居民个人”(境外自然人)与“非居民企业”(境外公司),二者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种、税率完全不同,避免混淆:

主体类型

涉及税种

核心税率/规则

扣缴义务

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

20%比例税率,扣除20%费用

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

增值税6%(可抵扣),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率10%(符合税收协定可优惠),附加税费随增值税缴纳

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全部税费

示例(非居民企业对比):若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取得1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含税),则:

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万÷(1+6%)×10%≈9.43万元

附加税费(假设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5.66万×(7%+3%+2%)≈0.68万元

合计代扣税费≈5.66+9.43+0.68=15.77万元

实际支付税后金额=100-15.77=84.23万元

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25,大家可以参考上面之了君的内容信息分享。当然在实际工作当中,大家可能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说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处理解决的话,建议大家可以直接到之了课堂来咨询学习。

3 2025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解读!附常见疑问解答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当中就涉及到大病医疗,仍有不少用户可能对于其中的一些信息还不是很理解。为了更好帮助大家去学习这方面的知识点,接下来,之了君给大家分享2025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解读。并附上常见的疑问解答。

一、2025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常见疑问

1、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4、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2025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解读以及相关的一些其他配套内容,之了君已经给大家整理汇总清楚了。如果说还想要学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更多的一些知识点信息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选择直接到之了课堂来进行深入学习。

4 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一文了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众多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它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实际收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了解这些扣除标准对于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至关重要。那么,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一、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2000元/子或女/月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本人继续教育的支出,按400元/月扣除,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证书当年的,按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最高可扣除80000元。

4、住房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1000元/月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且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

①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1500元/月扣除;

②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在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1100元/月扣除;在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800元/月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按3000元/月扣除;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不能超过1500元/人/月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按2000元/月扣除。纳税人可选择自己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双方平均分摊。

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一文了解”的全部内容。

5 拿到cpa证书可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抵扣标准是多少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CPA证书的含金量日益凸显。它不仅是个人专业能力的有力证明,还能为持证人带来诸多实际利益。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就是一项备受关注的优惠政策。那么,拿到cpa证书可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抵扣标准是多少?具体可以看看之了君的详细介绍。

一、拿到cpa证书可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抵扣标准是多少?

拿到cpa证书可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可知,纳税人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定额扣除3600元。注册会计师证书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当然也符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可以享受当年3600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考生们一定要注意,抵扣的都是当年的证书,虽然领证的应该是明年了,但是证书上的日期是今年的,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抵扣今年的,到时候大家填上去就可以了。

按照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中,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取得CPA证书就是继续教育这一项。

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外,考生通过CPA考试,其实还是可以领取补贴的,具体补贴情况以当地政策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拿到cpa证书可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抵扣标准是多少?”的全部内容。想要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首先得拿到证书,那么就要认真备考,争取在未来的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6 税务局官方解读: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政策

近期,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政策,随后,税务局官方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下面,之了君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该政策的相关情况和具体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税务政策,合理规划个人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初级、中级、注会、税务师、实操…

多种会计精品课程免费领

以上就是税务局官方对于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详细解读,大家可以通过本文了解到该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扣除标准等信息。希望大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理解并合理利用该政策,做好个人财务规划。

7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来了!速看通知详情

注意!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目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感兴趣的小伙伴,之了君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官方通知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长按扫码关注“之了课堂会计实操上岗”公众号

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知识点,欢迎登录之了课堂查询了解。以上就是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来了!速看通知详情”的全部内容。

8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官方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官方通知。该政策旨在进一步优化税收体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那么,这一政策的出台,会给广大纳税人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利好呢。下面,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官方通知的具体内容吧。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30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提高政策的官方通知的发布,无疑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优化税收体制和减轻纳税人负担,这一政策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欢迎大家随时到之了课堂官网查阅和咨询。

9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来了,请注意扣除项目及标准

大家都知道涉及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一个凭证,并且在经营中盈利了也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那么问题来了,个体工商户怎么缴纳所得税呢?计税怎么算呢?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下是原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之了君提醒大家,仔细阅读上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致电12366咨询,也可以咨询之了课堂在线客服。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