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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行为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3-10 16:03:22

2021年中级会计报名在今天开启,大家在备考的同时也要注意复习专业知识哦,为了让大家在备考期间能够高效利用碎片时间,之了君会持续为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提示】

①无论行为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②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2)特别成立要件: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年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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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判定标准

1)条件:或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

【提示】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期限:一定会到来;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将来发生;不确定;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撤销权消灭的情况: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2)受欺诈;

3)受胁迫;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3、后果: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重要知识点: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中级会计备考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咨询了解,之了课堂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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