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2-10 10:14:06

大家好呀,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在3月10日至3月31日,各位小伙伴们已经开始备考了吗?为了助力大家高效备考学习,之了君将继续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今天之了君为大家带来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一起来看看吧~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提示】普通合伙企业人数: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提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约定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交易与竟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财产出质与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如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咨询之了课堂老师,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哦~

对该篇文章感受如何?
浪费时间
用处不大
一般般
点赞
有收获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