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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来源:之了课堂
2020-10-28 14:21:45

大家好呀,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小伙伴们进行的怎么样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的学习,今天之了君将继续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监、高的行为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①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①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①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干货陆续分享给大家,请大家持续关注之了课堂网站。同时,在阅读过程中如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咨询之了课堂老师,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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