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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2)
来源:之了课堂
2020-10-19 11:38:45

大家好呀,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时,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备考学习,今天之了君将继续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2),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利机构)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3、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是先责令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直接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不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情形

1、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增债券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回。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或者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后续的股东会的召开,如果设了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或者执行董事都不召集主持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监事都不召集和主持的,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法定情形: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人员为3-13人,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义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义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5、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2)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干货陆续分享给大家。大家在阅读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咨询之了课堂老师哦,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助力大家更好的理解和在实际工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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