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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100天左右,同学们都学到第几章啦?今天,之了君继续带大家打卡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科目的重点内容:第一章总论(4)。话不多说,跟着之了君一起来学习吧!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
(2)独任制度是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不适用独任制度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④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提示】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c.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或引起诉讼纠纷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f.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g.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h.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i.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
j.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k.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l.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管辖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民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包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由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案件既涉及法定管辖,又涉及协议管辖,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遵循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适用规则。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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