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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4-19 10:17:45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考生们有没有在认真备考?备考的如何了呢?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一、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之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提示1: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提示2: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提示: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而依法提出对原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开庭并“公开”审理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提示: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简易程序

审判程序之简易程序.jpg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提示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提示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2) 上诉期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提示:①、 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内容,如遇不懂记得联系老师,即可咨询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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