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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6-23 12:00:49

机会只会降临给有准备的人,考证也是。有多少付出,才有多少回报,继续坚持努力吧!今天继续和之了君一起学习2022年中级会计章节知识点,今天的内容是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一起来学习!

【中级练习题】中级会计考试练习2022-06-22

2022年中级会计章节知识点汇总(3科全)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属性

1.概念

(1)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2)狭义:形式意义的物权法,在我国,现为《民法典》物权编。

2.属性

(1)物权法是私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

(2)规范财产秩序,保障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3)物权法存在大量强制性规范;

(4)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色彩。

二、物权通论

1.物权的界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属性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3.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的分类:

①动产和不动产;

②主物与从物;

③原物与孳息。

4.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2)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租后抵;

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7.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三、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发生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改变。

3.消灭

物权与其主体相分离。

(1)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

4.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变动行为经法定公示方式才能生效;

(2)物权变动的公信,是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耐性。

四、物权的保护

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从不同方面对物权提供保护:

1、物权请求权;

2、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

本期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1)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没理解到的话赶紧听下对应章节的课程哦~剩余时间不多了,如果你在复习期间,总觉得自己复习吃力、知识点难以灵活运用,可以加入之了课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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