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很多时候,学习无非就是看谁更用心。想要早日拿到中级会计证书,还得早日开始预习!接下来就请跟随之了君一起,开启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之旅!今天我们需要预习的是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证券的发行(2),记得收藏哦~
1.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
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增发)。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1)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竟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③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应当符合的条件(科创板)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盈利要求,即最近2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者为计算依据。
(3)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劵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备考干货: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证券的发行(2)的知识点。此次建议搭配☞【证券的发行1】一起预习噢!当然,如果你对相关知识点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咨询之了课堂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