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金融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7-07 15:26:01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即将在9月举行,很多同学也已经开始了冲刺阶段的备考,为了让大家在最后的时间里也能高效备考,之了君会持续给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证券法律制度

1.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与增发条件

1)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新《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可自主选择向公众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条件

A.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B.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C.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提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3. 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

3)虚假陈述行为

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以及不正当披露的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

交易。

②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给大家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对于中级会计考试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登录之了课堂咨询了解,之了课堂专业老师会为你答疑解惑。

对该篇文章感受如何?
浪费时间
用处不大
一般般
点赞
有收获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