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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0条必背法条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7-06 15:25:03

距离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60天,大家都准备的怎么样啦?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法条背诵一直都是让考生头疼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之了君今天就跟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0条必背法条!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0条必背法条汇总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4.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撤销。

5.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受要约人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

6.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7.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8.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0.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1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1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5.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均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不能设定抵押,海域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以设定抵押。

16.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7.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8.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以上就是之了君分享给大家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0条必背法条汇总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对于中级会计考试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登录之了课堂咨询了解,专业老师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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