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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代理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3-23 11:34:27

2021年中级会计报名入口已经开通,这也意味着各位考生可以全身心投入备考了,为了让大家能够及时掌握重要知识点,之了君会持续为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各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内容,赶紧来看看吧!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特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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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2)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提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1)种类

①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③恶意串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法律后果

①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种类

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

①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②未经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代理关系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内容,距离中级会计考试还有半年的时间,那么大家现在就可以开始备考了,如果你对备考和报名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登录之了课堂咨询了解,之了课堂名师团队给你最专业的备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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