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6年《中级经济法》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钱某承诺如果郑某考上研究生,则赠与郑某一部手机,郑某是否考上研究生是不确定的事实,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A当选;孙某承诺在其去世后将生前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张某,孙某去世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选项B不当选;赵某和王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两个月这个期限是必然会来到的,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选项C不当选;李某承诺2026年10月1日赠与周某一台电脑, 2026年10月1日这个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选项D不当选。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王某胁迫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低价卖给自己,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不当选;张某没有甲公司的商品代理权,却以甲公司名义代理销售商品,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不当选;8周岁的小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同学小红,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属于当然退伙情形,选项B、D不当选;因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既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也不属于除名的情形,选项C不当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普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定退伙情形如下表所示:
| 法定退伙 | 具体情形 |
当然退伙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5)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注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被认定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 |
除名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1)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A、C当选;(2)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当选;(3)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本题中,甲公司设监事会,而监事钱某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自行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未通过监事会聘请,因此钱某请求甲公司承担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1.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1.5分)
[要求3]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B县人民政府)管辖。(1.5分)
[要求4]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5分)
[要求5]
答案解析:丙保险公司有权向丁企业索赔。(0.5分)根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5分)
[要求6]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10万元)承担责任。(1.5分)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C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