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5 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A 牌卷烟 180 箱,销售额 650 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 70%,实际收到 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B 牌卷烟 80 箱,取得销售额 380 万元。(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 300 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 8 万元。(3)将 200 箱 B 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 900 万元。(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价款 165 万元,税额 21.45万元;当月领用 80% 用于连续生产卷烟。(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4 年 3 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 95 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 20 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 牌、B 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 56% 加每箱 150 元,烟丝消费税税率 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 10%)
[要求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要求2]
计算业务(2)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要求3]
计算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要求4]
计算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要求5]
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题来源:制胜好题-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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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50×56% + 180×150÷10 000)×70% + 380×56% + 80×150÷10 000 = 470.69(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 + 8)×(1 + 10%)÷(1 - 30%)= 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484×13% = 62.92(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84×30% = 145.2(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900×56% + 200×150÷10 000 = 507(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70.69 + 507 - 165×30%×80% = 938.09(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95 + 20)÷(1 - 30%)×30% = 49.29(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受托方甲厂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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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A牌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110×(1-30%)=77(元/条),大于出厂价格65元/条,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77元/条>70元/条,A牌卷烟属于甲类卷烟。该企业当期应纳消费税=200×50000×0.003+200×250×77×56%=21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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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由于奖励职工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5×2000×0.5=500(元),从价税额=[0.5×40000×(1+10%)+500]÷(1-20%)×20%=5625(元),应纳消费税=500+5625=6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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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高尔夫球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进口小汽车的关税税额=15×180×20%=54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15×180+540)÷(1-5%)=3410.53(万元),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410.53×5%=17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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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1.5(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50%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20万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5万元(3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准予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50)×5%-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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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每辆燃油小汽车不含税价=135.6÷(1+13%)=120(万元),超过90万元,属于超豪华小汽车。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将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20×(25%+10%)×5=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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