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下列亲属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1)配偶;(2)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3)父母;(4)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选项B、C);(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选项A)。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拓展练习
选项A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并且仅指中国公民;选项C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选项D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选项A不当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无需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选项B不当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选项C不当选,餐厅本身需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线上外卖业务是线下经营活动的延伸,并非以个人身份开展的新型线上经营。其登记义务源于其餐饮经营行为本身,而非源于“从事电子商务”这一销售渠道。

选项A不当选,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选项B不当选,在承诺生效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中的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其所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且相对人予以接受(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发货行为或用户的付款行为),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履行实际义务并为对方接受的时间;选项C不当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采取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以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如果没有营业地的,则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选项A不当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选项B不当选,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选项C不当选,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B当选,广源公司的目的是“虚增业绩”以符合上市要求,属于“对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联)、“环开”情形的一种,开票方和受票方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利益没有受到损失的危险;选项E当选,司法机关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广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选项E不当选,周某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属于自首,而非坦白。周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与坦白是两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A不当选,钱某作为总经理及指使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非仅仅是“量刑时可考虑主犯情节”。“主犯”是法定身份,对其应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承担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刑期和附加刑(如罚金)的数额。
选项B当选,周某受钱某指使,又指使仓库管理员,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组织行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当选,仓库管理员明知是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可能被判处的主刑种类和刑期。
选项D当选,伪造单据是完成虚开犯罪的必要环节,通常被虚开发票罪所吸收。但在量刑时,这些行为是评价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键因素。法官在裁量主刑的轻重和附加刑(特别是罚金)的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情节。
选项E当选,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选项A不当选、选项D当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B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C不当选,若钱某的陈述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E当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故翻供,尤其是当有确凿证据反驳时,表明被告人缺乏悔罪之心,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会被法官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时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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