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B.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能提起行政诉讼

  • C.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D.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审级制度上存在差异,前者实行两审终审制,后者实行一级复议制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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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选项C,申请人对规定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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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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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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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划分,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法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B.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C.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D.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选项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选项D,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部门规章的设定范围,故该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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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中外合资企业W公司由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外方乙公司认为,某税务局对W公司作出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行政处罚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

  • A.

    不受理,因为乙公司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 B.

    受理,因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C.

    不受理,因为乙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

  • D.

    受理,应当同时列甲公司为共同原告,因为甲公司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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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民法典》及物权取得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物权的是(  )。

  • A.

    张某通过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款后办理过户登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B.

    王某因父亲去世,依据遗嘱继承其名下的汽车所有权

  • C.

    赵某从二手车市场以合理价格购入一辆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的笔记本电脑,且赵某不知该电脑为无权处分,已完成交付

  • D.

    孙某接受朋友周某赠与的一幅字画,双方已签订赠与合同且字画已实际交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原始取得:不依赖他人既存的物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如善意取得、先占、添附、孳息收取等)而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物权(原权利人的权利),通过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或法律事实(如继承)而取得物权,本质是“权利的传递”。

选项ABD,属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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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甲男与乙女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下列各项中,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 A.

    甲男于2019年10月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2022年因市场行情上涨产生的150万元增值部分

  • B.

    乙女于2021年3月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的肇事方赔偿的20万元残疾赔偿金

  • C.

    甲男的母亲于2022年1月去世,生前订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指定由甲男个人继承

  • D.

    乙女于2023年全年在某企业任职,取得的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奖金共计12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该商品房是甲男“婚前全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产生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经营、投资产生的收益),仍归甲男个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选项B,乙女获得的20万元残疾赔偿金,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甲男继承的50万元存款,其母亲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由甲男个人继承”,属于甲男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若遗嘱未指定,则默认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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