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6年《中级经济法》第三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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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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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若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选项A、C、D当选。
【知识链接】
质押背书总结
概念 | 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 |
过程 |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 |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 |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 |
背书人履行了担保的债务 | 被背书人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 |
记载 | ①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总结】票据上质押字样(文句)+签章→票据质押 | |
处分 限制 |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补充】如果记载“质押”文句,其后手可以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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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债权未到期,不成立留置权,选项A不当选;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强行拉走属于非法占有,不可行使留置权,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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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选项D不当选;(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不当选;(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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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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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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