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确认资产组的减值损失:截至2024年年末甲公司该条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32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28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280>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270),发生了40万元(320-280)的减值。(2)分摊减值损失:A设备按所占生产线账面价值的比重,应当分摊减值损失的金额=40×(100÷320)=12.5(万元),但由于A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万元,最多只能确认减值损失10万元(100-90),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2.5万元(12.5-10)应当按照生产线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继续进行分摊。

该交易属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购买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以专利权的现销价格为基础确定,故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385.44+6=1391.44(万元)。

该政府补助用于补助甲公司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且为补偿甲公司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总额法下,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
贷:递延收益4000
(2)实际发生研究阶段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700
贷:银行存款等1700
(3)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17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700
借:递延收益800
贷:其他收益800
综上所述,2024年12月31日,递延收益项目的余额为3200万元(4000-800)。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800
贷:累计折旧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00×25%)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600
借: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00×10%)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