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BCD,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拓展练习
选项AC,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等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选项B,委托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选项D,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这里不包括外购的情况。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本题中,含增值税销售价格5650元/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由于不含税售价为1 130元/箱,因此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 130×13%=14 690(元)。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约定本月收取60%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月未发出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56 500×(1+5%)×13%=7 712.25(元)。
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市场价格);(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本题中,已给出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
选项C,无论取得什么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扣除;选项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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