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选项A当选。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选项B当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选项C当选。选项D仅设1名董事,应设置监事会或监事,不当选。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即期票据),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选项C不当选。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选项D不当选。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一旦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是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予以接受的行为表示,因此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选项A不当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选项B、C、D当选。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B、D不当选。

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32 000元(4 000×8)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288 000元(36 000×8),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①甲公司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②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如果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H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