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利息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2023年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取得分红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
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25(万元);
上年结转的可准予弥补的捐赠支出23万元,要确定今年可以结转抵扣多少;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作职工福利在会计上要确认收入,所以这里计算会计利润时不用扣除视同销售的300万元。
利润总额=4800-2800-400-300-160-60-30+10=1060(万元);
企业当年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60×12%=127.2(万元);
结转捐赠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万元;
资料(6)整体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3=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职工福利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所得额4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注:自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处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4800-2800-400-300-160-60-30+10=10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1060+96-100+50+2+4-10=1102(万元)
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2×15%=165.3(万元)

拓展练习

业务(2)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 万元。
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红利免交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调减包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甲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0 万元。
业务(3)中财政配套资金作为企业不征税收入应满足的条件: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业务(4)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8 + 6 = 24(万元)。
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 3 年内结转扣除。本题中甲企业直接对外捐赠现金 18 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当年营业收入= 13 200 + 300 + 120 = 13 620(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 60% = 80×60% = 48(万元),营业收入的 5‰= 13 620×5‰= 68.1(万元),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 48 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 48 = 32(万元)。
甲企业 2022 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 041.13×25% - 540×10% = 456.28(万元)。
注:企业购进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业务(1)中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15+5=20(万元)
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和职工福利费属于研究开发的其他相关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和职工福利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限额=(15+5+25+4.5+3)÷(1-10%)×10%=5.83(万元),小于实际支出金额12万元(5+7)。
业务(4)可加计扣除的费用=3+5.83=8.83(万元)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减计会计利润=62×(1-5%)÷3×8÷12=13.09(万元),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2-13.09)=-48.91(万元)
从A子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4)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20-300)=-220(万元)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750-100-500)×50%]=-575(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900+200+220+300+100=-80(万元),2015年还有80万亏损已超过5年弥补期无法弥补,2021年只能弥补2017年的亏损150(万元)。
会计利润=6500-13.09=6486.91(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86.91-48.91-35-220-575-150=5458(万元)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的企业所得税额=5458×25%-1264.50=100(万元)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82000+4500)×30%=2595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金额800万元,无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00×60%=360(万元)和(82000+4500)×5‰=432.5(万元)中孰小者,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0-360=240(万元)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00)×100%=-300(万元)
①工会经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扣除限额180<实际发生额200,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180=2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9000×14%=1260(万元),扣除限额1260>实际发生额1200,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9000×8%=720(万元),扣除限额720<实际发生额8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720=80(万元),超过限额的(100+80)18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0+80=100(万元)
④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该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扣除限额=4000×6.5%×6÷12=13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0-130=20(万元)
直接对外捐赠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027年12月31日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速折旧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70÷5÷12×6=63(万元)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3+70=133(万元)
会计利润=82000+4500+2500+1000-12000-1400-1200-4000-4000-8000-2000=57400(万元)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7400+240+80+20+20+400-300-200-60-133=57467(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7467×25%=1436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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