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计算业务(1)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2)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3)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4)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5)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6)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7)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8)中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解析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82000+4500)×30%=2595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金额800万元,无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00×60%=360(万元)和(82000+4500)×5‰=432.5(万元)中孰小者,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0-360=240(万元)
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00)×100%=-300(万元)
①工会经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扣除限额180<实际发生额200,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180=2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9000×14%=1260(万元),扣除限额1260>实际发生额1200,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9000×8%=720(万元),扣除限额720<实际发生额8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720=80(万元),超过限额的(100+80)18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0+80=100(万元)
④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该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扣除限额=4000×6.5%×6÷12=13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0-130=20(万元)
直接对外捐赠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027年12月31日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速折旧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70÷5÷12×6=63(万元)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3+70=133(万元)
会计利润=82000+4500+2500+1000-12000-1400-1200-4000-4000-8000-2000=57400(万元)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7400+240+80+20+20+400-300-200-60-133=57467(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7467×25%=14366.75(万元)

拓展练习

业务(2)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 万元。
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红利免交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调减包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甲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0 万元。
业务(3)中财政配套资金作为企业不征税收入应满足的条件: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业务(4)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8 + 6 = 24(万元)。
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 3 年内结转扣除。本题中甲企业直接对外捐赠现金 18 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当年营业收入= 13 200 + 300 + 120 = 13 620(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 60% = 80×60% = 48(万元),营业收入的 5‰= 13 620×5‰= 68.1(万元),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 48 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 48 = 32(万元)。
甲企业 2022 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 041.13×25% - 540×10% = 456.28(万元)。
注:企业购进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 + 2.2 = 4(万元)。
注:行政性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64 万元,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不得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84 - 64)×14% = 4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48 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8 - 44.8 = 3.2(万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 - 64)×2% = 6.4(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 16 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 - 6.4 = 9.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84 - 64)×8% = 25.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 32 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 - 25.6 = 6.4(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 + 9.6 + 6.4 = 19.2(万元)。
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5 万元。
注: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1 411.4×12% = 169.37(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 14.46 万元
(12.8 + 1.66)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 - 2 = 18(万元)。
注: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业务(1)中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15+5=20(万元)
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和职工福利费属于研究开发的其他相关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和职工福利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限额=(15+5+25+4.5+3)÷(1-10%)×10%=5.83(万元),小于实际支出金额12万元(5+7)。
业务(4)可加计扣除的费用=3+5.83=8.83(万元)

甲企业未缴纳房产税错误。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甲企业房屋改建时间为5个月,应照常缴纳房产税。
业务(1)应缴纳的房产税=4000x(1-30%)×1.2%÷12×5+(4000+500)x(1-30%)×1.2%÷12x7=14+22.05=36.05(万元)。
业务(1)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05(万元)。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业务(2)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300+400)×100%=5700(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800)×0.3‰=0.06(万元)。
业务(3)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06(万元)。
业务(4)处理正确。
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业务(4)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6)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1000x2x6%=80(万元)。
职工福利费限额=21000x14%=2940(万元)。
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2940=1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21000x8%=1680(万元)
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1000x2%=42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可全额扣除
业务招待费限额1=85 000x5‰=425(万元):限额2=1000×60%=600(万元)
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425=5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2300-36.05-5700-0.06-800+0.1+80+1 060+575+600=28078.99(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078.99x25%=701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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