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考点 02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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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本题所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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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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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已由甲公司承兑,丁公司可以向承兑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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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一旦丢失,无法申请公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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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不知情的丁公司。
[要求3]
答案解析: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向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追索,则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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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属于票据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要求2]
答案解析: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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