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考点 01 票据法基础理论★★★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且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选项A当选。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2月10日)起算。选项C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D当选,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票据缺少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签章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该票据无效,属于票据对物的抗辩事由。选项B当选,“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的抗辩事由。选项C不当选,付款地属于三类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缺少该事项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也并不构成物的抗辩事由。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再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就构成了票据质押,因此选项A、C、D均不构成票据质押,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