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考点 01 票据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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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D当选,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票据缺少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签章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该票据无效,属于票据对物的抗辩事由。选项B当选,“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的抗辩事由。选项C不当选,付款地属于三类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缺少该事项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也并不构成物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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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选项A不当选;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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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作为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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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采取挂失止付措施适用票据类型有:(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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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选项A);(3)通过税收(选项B)、继承(选项D)、赠与(选项C)、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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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持票人(不限于直接后手)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题所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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