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甲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60-35)÷(1+13%)×13%=14.38(万元),选项D当选。

拓展练习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允许加计扣除,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当期,凭票据实抵扣或者以9%扣除率计算抵扣;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根据领用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该食品加工厂8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5000×10%+800×9%=2572(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不当选);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当选);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B、D当选);
(5)属于下列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②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③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选项A,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老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选项D,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兼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兼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原材料只能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0 + 0.65×5÷(5 + 20)= 10.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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