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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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是可以背书转让的,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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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选项A不当选;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B不当选;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转让”等字样,为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票据不得转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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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纸质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选项B、C、D不当选;(2)汇票出票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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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将汇票(纸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纸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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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在汇票(纸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已由甲公司承兑,丁公司可以向承兑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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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
(2)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不知情的丁公司。
(3)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向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追索,则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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