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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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是可以背书转让的,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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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作为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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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再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就构成了票据质押,因此选项A、C、D均不构成票据质押,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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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选项A不当选;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B不当选;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转让”等字样,为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票据不得转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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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将汇票(纸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纸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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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人在汇票(纸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已由甲公司承兑,丁公司可以向承兑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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