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将汇票(纸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纸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A、D当选。

拓展练习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作为追索权标的的追索金额,通常要比作为付款请求权标的的票据金额要大,选项D不当选。

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选项A不当选;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B不当选;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转让”等字样,为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票据不得转让,选项D不当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本题表述错误。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
(2)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不知情的丁公司。
(3)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向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追索,则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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