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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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且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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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作为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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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账户,选项A不当选;(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选项C不当选;(3)预留印鉴,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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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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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汇票在“出票”时,如果附条件,则汇票无效,如果在“背书”时附条件,汇票有效,所附条件无效。选项A不当选;(2)票据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而非导致汇票无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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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
(2)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不知情的丁公司。
(3)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向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追索,则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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