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C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C 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 公司与 B 公司财务人员合谋,属于恶意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 分)。
D 公司取得票据权利(0.5 分)。D 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付出相当对价且票面上不存在影响 D 公司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D 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2 分)。
B 公司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 分)。
C 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0.5 分)。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为 C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票据上存在 C 公司真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章,C 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 分)。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 年 5 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 8 名 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
2019 年 5 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 月 5 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 月 18 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 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 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
6 月 19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 100% 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 6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 月 18 日的公告误将 “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2020 年 2 月 4 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 对甲公司立案调查。
投资者李某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2019 年 6 月 3 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3 月陆续卖出。2020 年 5 月,李 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
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 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0 年 2 月 4 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 2020 年 2 月 4 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 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
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 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
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 8 名董事和高管在 6 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 8 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道,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1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①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 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②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本题中,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将“兽用注射液”写成 “兽用疫苗注射液”,信息不真实且严重误导投资者,属于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2 分)。
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不成立(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 分)。
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主张不成立(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甲公司于 6 月 18 日发布公告,该日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 分)。
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员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本题中,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致 使 6 月 18 日当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2 分)。
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不成立(0.5 分)。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本题中,袁某即使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有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时,不予传播(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