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系物流公司。为购买货车,乙 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由甲公司提供 100 万元融资,向丙公司购买 5 辆二手货车。2022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5 月 30 日,甲公司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送至乙公司,次日,乙公司加盖公章后将合同书送至甲公司。甲乙双方未对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作出明确约定。
6 月 1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4 辆货车,同时表示另有 1 辆货车 A 在第三人赵某处,其正在外地执行最后一次运输任务,预计半个月后送回;丙公司已于 当日向赵某告知货车转让事宜,并让其在运输任务结束后直接将车交给乙公司。 乙公司同意上述方案。
6 月 2 日,因资金短缺,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 50 万元。乙公司打算以其前一日收到的 4 辆货车设立抵押。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上述货车为丁公司提供抵押。 同时,为防范风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甲公司要求为其提供保证。6 月 5 日, 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双方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10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办理租赁物登记。后因乙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丁公司就 4 辆货车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得知后表示货车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先用于清偿乙公司所欠租金,丁公司主张因其抵押权登记时间在前,可以优先于甲公 司受偿。
6 月 15 日,赵某将货车 A 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未发现货车轮胎存在隐蔽瑕疵,便用其执行运输任务。后在装运戊公司托运的货物时发现,货车 A 的 轮胎已严重受损,须更换后才能运输,不得不延后 2 日装车。为此,戊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迟延运输的违约金。乙公司向戊公司表示,迟延运输是丙公司交付的货车有瑕疵所致,戊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违约金。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货车 A 更换轮胎后,在执行运输任务期间,因泥石流导致车辆严重毁损。乙公 司向甲公司表示,因货车 A 已毁损,其不能再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年 6 月 5 日, 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 收盘跌幅 5%。
2021 年 7 月 2 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年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年 2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20 年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年 6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18 年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年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年 5 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 2020 年 8 月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