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说明业务(3)应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业务(4)是否应在7月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业务(5)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业务(6)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该企业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解析
【答案】(2分)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3%+3×9%=3.27(万元)
【答案】(2分)
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6%=0.6(万元)
【答案】(2分)
业务(3)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奖励员工旅游,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不得抵扣。
【答案】(2分)
业务(4)无需在7月计算缴纳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本题发出货物的时间为下月,本月无需确认销项税额。
【答案】(2分)
业务(5):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10÷(1+6%)×6%+60÷(1+6%)×6%=9.62(万元)。
【答案】(2分)
业务(6):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13%=0.26(万元)
【答案】(2分)
该企业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1-9%)×9%=0.9(万元)
【答案】
业务(7):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13%=0.13(万元)(2分)
业务(7):应缴纳的增值税=6.5÷(1+3%)×3%=0.19(万元)(2分)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9.62+0.26+0.13-(3.27+0.6-0.9)+0.19=7.23(万元)

拓展练习


选项A,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BC,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D,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按照 3% 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在 B 市预缴税款= 100 000÷(1 + 9%)×3% = 2 752.29(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