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3节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终止。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依据题干表述,有先给付义务的甲发现后给付人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选项A正确】。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选项BC正确】。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BC。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终止。
【选项A错误】属于适用抵销的条件之一。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选项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选项C】、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选项D】、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选项E】,都是不能抵销的。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BCDE。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