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甲公司进口高档化妆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比例税率)=(195.5 + 195.5×5%)÷(1 - 15%)= 241.5(万元),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比例税率= 241.5×15% = 36.23(万元)。

拓展练习
(1)判断税目:4 个选项所涉及的货物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判断环节:电子烟、 高档化妆品应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因此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B 当选;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选项 C 不当选;金银首饰在零售 环节缴纳消费税,选项 D 不当选。

(1)判断税目:无论是“高度白酒”还是“低度白酒”,其本质都是白酒,都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判断环节:选项 A、B、D,属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此当选;选项 C,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再缴纳,因此不当选。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67.8 万元)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首先排除选项 A、B;(2)67.8 万元为含税销售额,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厂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67.8÷(1 + 13%)×3% = 1.8(万元)。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 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40 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0 万元)= 35(万元);(2)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35×30% = 10.5(万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