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理解要点: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解除或终止,只要不在试用期,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则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选项 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练习
选项 A,黄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 2019 年 8 月(用工之日)开始建立;选项 B,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才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题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满 1 年,不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项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选项 D,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与劳动有关的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非普通的仲裁机构。

可备条款,是指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而具备的条款,并非必须具备,主要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选项 A)等。选项 B、C、D,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选项 A,《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题未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选项 B、C、D,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2)本题中,2017 年 1 月 10 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仲裁时效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1 年内有效,选项 B 正确。









或Ctrl+D收藏本页